滕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滕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滕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滕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滕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公平、公正、有效實施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等制度,規范本行政區域內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山東省社會救助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9號)和《棗莊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棗政發[2018]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市民政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難家庭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會救助的本行政區域內居民個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開展的調查、核對活動適用本辦法。
已享受本市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項目的家庭,定期或者不定期接受家庭經濟狀況復審,需要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時,適用本辦法。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狀況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
第三條? 接受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的居民個人或者家庭,統稱為核對對象。
第四條? 民政局是全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組織與管理。
鎮(街)、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核對對象經濟狀況的調查、復核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人民銀行、銀監、金融、稅務、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第五條? 核對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委托核對的原則;
(二)依法、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
(三)保密原則。
第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核對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落實核對系統建設運行和培訓管理經費,保障核對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七條民政、教育、衛計、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居民個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難家庭救助、教育資助、醫療救助、住房保障等社會救助申請,其審核需要以申請人的經濟狀況作為參考的, 可委托市核對工作辦公室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
委托部門按照要求,向核對機構提交核對委托書,同時提交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書。
核對機構通過政府各部門信息數據核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結果通過書面報告形式反饋給委托部門,核對結果作為政府相關部門做出審批決定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八條? 核對內容包括家庭人口狀況及規定期限內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財產以及支出狀況等。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純)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以及其他應當計入的收入。家庭財產包括實物財產、貨幣財產等。家庭支出包括居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不包括罰沒、丟失款和繳納的各種稅款以及個體勞動者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等。
第九條? 家庭的組成一般是指基于婚姻、血緣或收養的法律事實而產生的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親屬間的社會生活組織。特殊情況的家庭成員作如下認定:
(一)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無論是否共同生活,均視為同一家庭。
(二)家庭中有在外地院校學習的學生,憑在校證明可視為家庭成員。
(三)已建立家庭的成年人,雖然戶口與被贍養人在同一戶口簿上,但沒有共同生活的,可分開按獨立家庭計算。
(四)沒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人員,雖然在一起共同生活,但也不能視為家庭成員。
(五)失蹤、潛逃、服刑人員不視為家庭成員。
第十條?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指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經營凈(純)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性收入。包括動產收入和不動產收入。動產收入是指出讓無形資產、特許權等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等。不動產收入是指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遺屬補助金、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補助費,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彩票收益、退役士兵自主就業(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等。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一條? 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核定,按照以下規定確認:
(一)工資收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屬于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社會保險費繳納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認定。
(二)疾病休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低于國家有關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
(三)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捕撈業的,按實際產量和當地的收購價,扣除成本后計算收入。其他從事相關產業的,可參照上述方法計算。
(四)在法定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而未就業的居民,有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就業困難原因證明或殘聯部門出具的殘疾證明的人員,按其實際情況計算收入,其余按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五)農村務工人員,根據工作單位相關證明計算實際收入。不能提供的,按市農民上年度人均純收入或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中較低的一項計算。
(六)個體工商戶家庭中在法定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核定為就業人口,按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七)自由職業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人員的收入,按照個人實際收入認定,但一般不低于本行政區域內職工的最低工資標準。
(八)離婚家庭子女的撫養費,按照調解書、判決書或者協議書確定的金額認定。
(九)老年人的贍養費,由其子女(夫妻雙方)的收入,先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扣除子女(夫妻雙方)的生活費,再按照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扣除撫養費后,一般將余下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作為贍養費。
(十)根據合同、協議規定的中介、轉包承包獲得的收入,按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合同、協議認定。
(十一)其他可支配收入,根據本條規定的原則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予以認定。
第十二條? 下列情況不計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優撫對象及政府給予特殊照顧的其他人員所享受的撫恤優待金、特殊照顧待遇。
(二)政府、政府部門及有關單位對工作、學習優秀者頒發的非報酬性獎勵。
(三)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享受的定期補助。
(四)因勞動合同終止(包括解除),職工依照政策規定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或一次性安置費。
(五)喪葬費、撫恤金。
(六)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補助費以外的部分。
(七)各級黨委政府、工青婦組織的困難幫扶慰問款,因病、因災、因學困難而得到政府救濟款和社會捐贈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復、學業開支部分。
(八)計劃生育夫婦獎勵扶助金。
(九)殘疾人的康復、醫療、托安養等補助。
(十)按最低繳費標準,由單位統一扣繳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及個人自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十一)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
(十二)老年人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定享受的基礎養老金、老年人生活補助金、高齡老年人享受的長壽保健補助金。
(十三)高溫清涼補助費、企業特殊工種營養補助費。
(十四)按照《住房拆遷協議》規定所獲得的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
(十五)經政府確認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十三條? 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
(一)現金、銀行存款、商業保險和有價證券等金融資產;
(二)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車除外,下同)、船舶;
(三)房屋、地產;
(四)債權;
(五)其他財產。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確定的核對內容外,核對對象的支出與其提供的收入狀況明顯不符的,核對機構可以對其相應支出情況進行調查。
第十五條 核對機構可通過以下方式核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信息:
(一)信息核對。核對工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核對對象的戶籍、車輛、住房、社會保險、養老金、存款、證券、個體經營、住房公積金等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對,并根據信息核對情況,對核對對象家庭經濟狀況聲明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
(二)入戶調查。調查人員到核對對象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根據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了解其真實性和完整性。入戶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應當填寫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和核對對象(被調查人)分別簽字。
(三)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核對對象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區,走訪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四)信函索證。調查人員以信函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核對機構組織核對工作時,應當不少于2名工作人員,并出示相關證件。
第十六條? 申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鎮(街)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填寫《滕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申請表》,并在《滕州市居民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授權查詢委托書》及《誠信承諾書》上簽字、按手印。
鎮(街)應當自受理經濟核對申請之日起,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張榜公示,公示結束后,鎮(街)將調查結果及委托核對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材料上報市民政部門。
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受或者鎮(街)的委托后向市經濟核對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發送相關信息查詢指令,政府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向核對機構提供核對對象的相關信息:
(一)教育部門負責提供教育助學信息。
(二)公安機關負責提供戶籍人口登記、變遷、注銷和機動車輛擁有情況等信息。
(三)民政部門負責提供社會救助、優待撫恤、社會福利、社會組織登記、婚姻登記、殯葬、收養登記等信息。
(四)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提供法律援助信息。
(五)財政部門負責提供財政工資統發、涉農補貼等信息。
(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供就業、失業登記以及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信息。
(七)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提供土地利用、房屋產權等不動產登記信息。
(八)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提供房產交易、房屋租賃、購買房改房、享受住房保障等信息。
(九)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提供從事道路客貨運輸、出租汽車客運等人員的資格及相關信息。
(十)水利漁業部門負責提供水庫移民后扶補助、漁業船舶、水域灘涂養殖證等信息。
(十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提供個體工商戶、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注冊登記信息。
(十二)統計調查部門負責提供與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相關的統計數據等信息。
(十三)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提供殘疾人信息。
(十四)扶貧部門負責提供扶貧信息。
(十五)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十六)農業機械部門負責提供農機掛牌、農機補貼等信息。
(十七)人民銀行負責協調轄區商業銀行根據核對對象的書面授權,依法向核對機構提供與核對對象相關的結算賬戶開立情況信息。
(十八)銀監、金融、證券、保險等部門應當根據核對對象的書面授權,協調相關單位依法向核對機構提供與核對對象相關的銀行開戶和存款理財信息、貸款擔保信息、證券交易和獲利信息、商業保險購買繳費和獲益信息、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等信息。
(十九)稅務部門負責提供個人、個體工商戶及企業納稅等信息。
(二十)供電公司負責提供用電量信息。
根據核對工作的發展,經市政府批準,各部門應根據需要提供其他信息。相關單位應接到指令后盡快將查詢結果反饋給市民政部門。信息核查結果與上報的入戶調查情況出入較大的,市民政部門需組織人員再次入戶調查。核對和調查結束后,市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對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對情況與實際掌握的情況進行匯總認定,并根據認定標準作出審批或不予審批的決定。
第十七條 核對機構應當依托省、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建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系統。
信息數據交換模式可根據各部門單位數據信息管理的要求,采取直接聯通或者間接聯通的模式。采取直接聯通數據接口形式的,數據實時比對;采取間接聯通形式的,應當明確部門之間數據交換、反饋的時限和方式等事項。
第十八條 核對機構應當建立調查、核實的工作規范和責任制度,確保核對工作及時、準確、公正。建立嚴格統一的數據信息管理制度,保證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
核對機構因核對技術、核對數量等特殊原因,無法按期完成需要延期核對的,應當書面告知。
第十九條核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核對過程中獲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核對工作無關的組織或者個人泄露,不得將信息用于與核對工作無關的用途。
第二十條? 核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所有接觸核對信息的人員,非法向他人提供核對對象信息、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核對對象應當積極配合核對機構依法開展調查工作,如實提供個人和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信息,不得虛報或者瞞報。
核對對象對核對報告提出異議的,政府相關部門可向市核對工作辦公室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二條核對對象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財產騙取社會救助的,記入有關部門誠信檔案,由社會救助審批機關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不如實提供核對對象家庭及家庭成員的有關情況,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8年1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